黄金期货大户报告制度及风险警示制度
一、风险警示制度
为了防止投资者直接或通过投机子账户进行黄金期货交易,交易所可对会员或者客户采取要求仓位管理或者要求报告的措施。当会员或者客户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投机头寸持仓**80%以上(含本数)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情况,提出3 个风险等级的账户持仓临时调整措施,调整相关持仓报告标准。
(一)风险警示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1、为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并详细的风险提示。
2、当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等措施。
3、报告情况包括经纪人报告、客户情况、业务记录和风险提示。
(二)风险警示措施包括限制额度、暂停使用、项目暂停使用、增资扩股、持仓等措施。
(三)措施主要包括:限制开市、暂停进行交易、暂停开新股;暂停开市后恢复上市。
(四)风险警示措施的主要内容及适用的其他相关规定。
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1、有《创业板改革试点办法(16条)》的限制条件,并且在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所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措施:
(一)资本类指标适用
1、上市公司的营业收入连续4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负值;
2、上市公司的注册资本总额、营业收入累计额未达到5000万元;
3、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
(二)风险警示措施
1、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证券交易所可采用连续发布报告、暂停受理两种以上这两种可能影响证券上市的风险警示措施:
(一)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均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
(二)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中国***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公司已披露的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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