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六大基本原则
保险作为一项具有有效风险管理功能的服务业,起源于清朝末年,在英国《业务法》中即规定了六大基本原则,它们是:公平原则、保险必须有固定对象原则、因果单一原则、公示保险原则、以金钱折算原则和最终平衡原则。这六大基本原则共同构成了保险发展的支撑,被公认为世界上所有保险制度的基础。
公平原则是指保险公司在实施保险合同时,应当公正处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一原则促进了保险机构履行其服务职责,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保险机构和被保险人之间形成良好的信任关系。
保险必须有固定对象原则是指在保险的设立和运作过程中,必须确定可以被保险的固定对象,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险公司通过确定受保对象,对对象的风险暴露程度进行科学的估算和计算,及时采取预防性和风险转移措施,有效降低风险损失。
因果单一原则是指若其事故以及财务损失是因一次风险事件而造成,只有一个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不会有两个及以上的保险公司同时享有赔偿的责任。在对待主旨的责任赔偿的时候,不管何种保险种类,这里都给出有一个普遍的要求,那就是只有一个保险公司应负责赔偿损失,即一份准确的保险单,根据企业的自身风险状况来选择相应的保险。
公示保险原则是指在实施保单时,双方当事人都要公开宣布,以便大众对其进行审查,确保合法性和规范性。它不但有利于保险公司履行其责任,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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