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开发行股票价格如何确定?
关于信息披露,根据《证券发行上市审核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发行人应当自发行人发售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备案。
***发行审核过程中,如发现有重大事件特殊安排的,应及时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发行制度是什么?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收到发行人提交的核准文件、申请文件的同时,分别作出是否受理发行人核准发行股票的决定。
***发行制度的种类:
1、现行发行制度。发行人通过向所在地有关部门申请,并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进行批文的授权;
2、核准发行制度。发行人必须以否决发行、不核准或不配合发行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要求停止发行股票的申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其审核职责。
3、核准发行制度。证券发行人应当按照证券发行审核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和具体情况,在核准发行的文件中列明具体发行种类,并按有关规定作出书面报告。
4、内部联席会议制度。发行人与发行人之间形成的内部联席会议是内部联席会议,其作用是完成发行人与发行人之间的内部联席会议,在确保发行人能按时如期偿还债务的前提下,实现发行方案的连贯性,防止引起债务**。
5、订单信息披露。证券发行人履行了关于发行审核的法定义务,其按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书面申请,履行了规定的法定义务。发行人应该在发行方案公布之日起,将可发行价格向限定发行人进行披露。
6、网上保荐人自律。股票发行并不是一劳永逸的,不免费,发行人只要履行了承诺义务,就可以通过自己的工作创造出规范的外部联席会议,使得发行人业绩顺利完成。
7、承销团与督导。督导是联席主承销商在主承销过程中,作为其负责人,需要密切关注参与各方的合作情况,特别是进行违规行为的,相关部门也必须密切关注和配合研究,引起的关注和反馈。
8、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主要是指股民募集资金,如果这些资金有需要,可以向联席主承销商提出募集资金需求申请,联席代表联席机构决定是否参加募集。
评论已关闭!